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(2005年4月1日施行),特制定飞騨小坂观光协会所管理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定如下。

1. 关于主办事业中的名册处理
对于主办活动的咨询者及参与者的个人信息(以下简称“个人信息”),我们将进行严格管理,以防止因非法访问等原因导致信息外泄。
基本上,个人信息不会提供给第三方。
个人信息的利用,以向咨询申请者提供信息及确保相关主办活动的顺利进行为目的。另外,活动结束后,我们将根据所管理的个人信息,继续提供相关主办活动等的信息。但是,我们将明确拒绝持续发送通知的方法,并在本人(未成年人时为监护人)联系表示拒绝发送时,迅速从名单中删除该个人信息。


2. 关于受托业务中名册的处理
在由行政和民间团体等外部机构委托运营的事业中获取的个人信息(讲习会名册等)仅用于该事业的顺利运营,不会用于其他目的。
基本上,个人信息不会提供给第三方。


3. 关于包含人物照片的处理(主办事业·受托事业通用)
主办事业拍摄的所有照片,其著作权归飞騨小坂观光协会所有。照片的使用范围仅限于飞騨小坂观光协会的活动记录及宣传活动。但是,在作为介绍飞騨小坂观光协会活动的补充资料时,照片也可能提供给第三方机构。
为避免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,我们将征得拍摄同意,并明确告知拒绝的方式。若本人(未成年人则为其监护人)提出拒绝,我们将不再拍摄该个人。但集体照及无法识别个人身份的照片除外。
用于宣传(报纸、杂志、网站、传单等)活动的摄影,只限于获得照片拍摄对象本人(未成年人需监护人)同意的。但是,集体照片以及无法辨认个人的照片不在此限。
确认受托项目运营过程中拍摄的照片资料的著作权归委托机构所有,并在该项目结束后立即提交给委托机构。若需刊载于飞驒小坂观光协会的宣传册等资料中,须另行征得委托机构的同意。关于含人物照片的处理,应参照上述(2)及(3)项的规定执行。